2007年7月1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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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售人员及时救助被殴乘客 运营公司免遭败诉官司
苏忠申

  经营旅客运输的公司及司售人员可要注意了,如果对车上的不法行为采取漠然视之的态度,恐怕要吃官司了,并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日前,平阳法院鳌江法庭审结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乘车外出,在车内制止他人抽烟时遭人殴打致伤,因无法找到侵权人,愤而向平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辆运营方某联运公司赔偿人身损害损失6566.31元。后经审判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王某于2006年4月18到水头客运中心售票处购买了水头至北京的车票前往北京。当日,乘坐被告某联运公司的大巴车。中午11时40分许,车行至昆阳车站待客,随后上来的乘客因在车厢抽烟,原告劝其别抽,因言语不和导致纠纷,进而遭该乘客及其送行朋友殴打,致其头部、面部、胸部多处受伤。正在装运行李的司售人员听闻车上发生吵架,在劝拉不成情况下报警,打架人员见已报警就下去逃离。后多方查找,终因线索欠缺无法找到致害人。原告为此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4700余元。2007年4月1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作为公路交通的运营主体,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伤害因第三人造成,但现第三人无法确定,而被告未能保障原告人身安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法官根据原告申请到派出所调取双方谈话笔录及了解案件处理情况后,认为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因第三人等不法侵害造成旅客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及时、充分履行救助义务。承运人是否履行救助义务,主要考虑承运人对事件是否有预先注意,是否有机会或者有能力排除损害发生及有无及时报警等。本案被告方司售人员对殴打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警,已经尽到救助义务。鉴于原告的行为也是维护乘车环境,而且已经造成了殴打致伤的现状,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矛盾出发,经办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被告从情理考虑也同意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